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10年下半年开始,在广东省梅县某村一出租屋内,接受他人投注的同时自己也参与投注赌博,然后再利用手机报给上手庄家。张某从2011年1月份上旬开始利用互联网某赌博网站会员帐号,接受他人和自己投注进行赌博,再把当期的投注额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然后张某从上手庄家手中返回当期投注额的3%至13%不等水钱(好处费)。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张某和2名参赌人员,扣押一批没有被销毁金额高达6万元的香港六合彩投注单据。
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农村利用互联网赌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现有的证据材料,有现场抓获2名参赌村民的证言和犯罪嫌疑人庄家张某的供述。而“赌博罪”构成要件之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按法理学中“文义解释”,“组织3人以上赌博”应解释为其他参赌人员,不包括庄家。因此公安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治安管理处罚,张某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和2名参赌的村民,扣押价值6万元的投注单据。根据张某的供述他自己也参与投注六合彩资料赌博,而“赌博罪”构成要件之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按法理学中“客观目的解释”:“组织3人以上赌博”应解释包括庄家本身在内。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的构成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赌博、开设赌场罪。犯罪嫌疑人张某参与全讯网抄单做庄赌博,将投注额先后利用电话、互联网报给上手庄家。公安机关现场扣押没有被销毁金额高达6万元的香港六合彩投注单据,且张某拥有某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帐号,接受别人投注,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开设赌场罪的构成特征。